· 说说“逼拆”那些事儿

说到“逼拆”,很多人心里会有疑问:只听过强拆,什么是逼拆?

逼拆也并非与强拆全然不同,两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某些地方,逼拆甚至等同于强拆,今天我们想给大家讲讲实践中最常见的几种逼拆方式。

亲情逼拆

“亲情逼拆”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逼拆方式。通常是被拆迁一方中有亲属或是家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拆迁部门会对这些亲属或是家人施压,让他们去说服被拆迁户,不然就停职。这种迂回的逼迫方式,使得被拆迁户有口难言。

在亲情逼拆中,拆迁部门往往会实施“人肉搜索”技能,将被拆迁户的相关情况调查清楚,然后采取“逐个击破,重点打击”的手段。举个例子来看:某地邮政工作人员家里遭遇拆迁,因为对补偿不满意,所以一直未签协议,该工作人员直接被停职。

“亲情逼拆”在违法拆迁中数见不鲜。公职人员的责、权、利本应当由法律所规定和保障,但在部分基层政府膨胀的权力下形同虚设;本该是正常的上下级工作关系,却异化为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事关基层公职人员安身立命之本的职务、职称、岗位、工资等,导致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对上司的违法指令只能乖乖就范,毫无还手之力。

违法逼拆

“违法逼拆”从字面上来说,就是用一切不合法的手段逼迫当事人以达到拆迁的目的。

违法逼拆中最常见也是最为隐蔽的逼拆方式——以拆违代拆迁,简单来说就是将当事人的房屋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在此种逼拆方式中,被拆迁户应当关注的是其房屋到底是否为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实践中,因为历史原因或是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拆迁部门在拆迁时,通常也将其一概而论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行拆除。

举个例子来看:某县城有一个地块需要拆迁,有数十间房子建于18年前。由于地处城市核心,老百姓不愿意房屋被拆迁,当地政府于是忽略房屋建设的历史原因,将数十座房屋全部以违建强拆,且不给任何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是在拆迁前,且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至于补偿问题也应当适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种违法逼拆的表现形式是,拆迁部门对被拆迁户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断路等非法手段,以使当事人生活不便,无奈只能屈从于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威胁。

举个例子来看:2000年,王先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花园大道建造了商住楼,主要是经营食品买卖。2016年花园大桥建设计划开始推行,王先生的商住楼被划入拆迁范围。由于补偿标准太低,王先生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后当地拆迁部门对当事人采取了近三个的断水断电措施,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搬家。

第三种违法逼拆的表现形式是:趁着月黑风高或者当事人不在家的时候,将当事人的房屋强行拆除。这种拆迁行为用行业上的术语来说是“夜间偷拆”,是指在被拆迁人毫不知情、无力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况下,秘密地将被拆迁房屋拆除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偷拆行为由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公司进行,具有较强的预备性,实施上也较为突然,使得被拆迁人措手不及,无法及时应对。

有被拆迁户说:“出门一趟,回来房子就没了,完全没有任何安全感。这种偷拆行为不仅仅涉及到对财产权、自由权的侵犯,而是在挑战整个社会秩序。”

第四种违法逼拆的表现形式是,在拆迁中涉及到企业拆迁的,拆迁方会联合税务局以被拆迁户偷税漏税来打击逼迫。举个例子来说,在浙江某地,被拆迁的当事人房屋是一个小型食品加工厂,税务局出具当事人未缴税的证明,拆迁方以此来逼迫当事人搬迁。实则上,被拆迁户本身业已缴税,但是税务局以其他理由退回税款,被拆迁人当然不会想到还有后招,也就没去追究退回税款的事。

实践中常见的逼拆方式还表现为:对于部分不搬迁的被拆迁户进行谩骂打击;或是将垃圾扔于房屋面前造成出行不便;或者是夜晚敲锣打鼓影响被拆迁户的休息;或是拆迁方联合警察对不搬迁的当事人采取限制措施,说其妨害公务……

对于上述违法逼拆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关的追责条文。具体内容为:采取暴力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逼拆上,拆迁部门的“创意”是无限的,总是能让人跌破眼镜。此文只是分析了部分较为常见的逼拆方式,如果您还知道其他逼拆方式,就请留言告诉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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