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信息公开”撕掉政府的遮羞布

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都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是了解拆迁案件是否合法的重要手段。而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困难。政府可能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或者让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在此前的文章里,迁律师已经为您讲解了,以涉及商业秘密和第三人利益为由,不予公开该如何处理。下面,律师以亲身承办的案件,为您讲解一下,政府要求补正“用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该如何处理?

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界首市喜得发食品厂的负责人听说其厂房所在土地将被征收,但一直没有见到相关征地批准文件及其他合法的征地手续。后食品厂负责人看到了贴在其厂区附近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才知道其厂房所占的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仔细挑选,选择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毕文强律师和赵传学律师承办该案件。律师受界首市喜得发食品厂的委托,向界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及具体补偿安置方案。

政府发来了补证通知书

后来,界首市政府发来了《政府信息公开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证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律师于当日向界首市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的《回函》。详细阐述了申请信息是用于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及张贴公告的真实性。但直至15个工作日后,界首市政府仍旧没有公开相关信息。

向上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因政府迟迟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此两位律师向上级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界首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但界首市政府却称,《回函》中没有提供有关申请人用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因此视为放弃申请。但是,真的如界首市政府答辩所称,不予公开的行为合法?

复议决定确认界首市政府违法

最终,复议机关认定申请人进行的《回函》中详细阐述了与所申请信息的利害关系,并且所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不齐全的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而界首市政府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已经远远超过5个工作日。因此,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界首市政府未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通过行政复议,界首市喜得发食品厂的权利得到了保护。在此,律师也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要擦亮眼睛看看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理合法。有些时候,政府机关虽然对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了答复,但是答复中却并未对申请内容进行公开,又或者答非所问。此时,希望被拆迁人一定要考虑答复的合法性,切莫被表面的答复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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