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底是谁把我的房子收走了?

 这个主题一抛出,大家就知道我们要探讨的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主体”。但不仅限于此,还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一系列延伸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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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把房子收走了?在实践中,大部分人会说是“政府”收走了房子。那么问题来了:是哪级政府?是政府的哪个部门?是委托机关还是分支部门?这些问题看似无关紧要。但是在实际的违法救济中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需要一个铁标准:明确的被告(被申请人);适格的原告(申请人);有具体的诉讼(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管辖。这里“明确的被告(被申请人)”就是我们今天所要阐述的跟房屋征收有关的主体问题,为违法救济中寻找明确被告提供指引。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于区县属于同一级别的行政区划。因此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从第四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具体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自己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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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征收部门?

一般称为房屋征收办公室。属于人民政府内部的职能部门,以苏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例:

 

根据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11 年第一次会议纪要》(苏编发〔2011〕7 号)、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苏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的批复》(苏编办〔2011〕35 号)和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苏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机构规格的批复》(苏编办复〔2011〕17 号)精神,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苏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处级。苏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定性为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0 名。

 

因此房屋征收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直属的政府机关,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对外行政行为由所属人民政府负责,受所属人民政府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有什么职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三)接受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及时核实、处理;

(四)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五)参与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对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

(六)参与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七)依法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八)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依法予以公告;

(九)通知有关部门关于违法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要求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十)依法负责办理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

(十一)依法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对决定予以公告;

(十二)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予以公布等。

从第(十一)项可以看出,房屋征收部门只能依法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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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各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部门每年都会或统一或分批公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录。例如福建省《关于公布第一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名单的通知》(闵建房函[2013]42号)、《关于公布2015年度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名录的通知》(盐建征开〔2015〕11号 )、《2015年宜昌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名单公示》等等。

 

主要是一些街道办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工程处、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举办单位有政府城乡建设部门、拆迁公司和一些个人公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规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里要明确区分“非营利性组织”和“不以营利为目的”。

 

“非营利性组织”一般是指这类组织的运营目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是追求拟定的社会目标,非营利性组织并不等于没有盈利;非营利性组织是指那些具有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组织自身具合法的免税资格并可为捐赠人减免税的组织、只盈利组织和政府组织之外的公益组织,是以执行公共事务为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其主要特点是有第三方认证、以公共服务为宗旨。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反义词。“以营利为目的”就是通过经常性的经营或者出卖活动来获取对价。那么“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经常性的经营或者出卖活动不用来获取对价。与“非营利性组织”的区别在于它只是某些经营性活动或者出卖活动不用来获取对价,并非要求这些组织机构必须是以公共服务为宗旨的公益组织。因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可以是一些民办、个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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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以看出被委托机关没有行政主体资格。房屋征收部门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委托机关,必须对其代为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谁实际拆除了房屋并非是我们复议或诉讼的对象,它的委托机关“房屋征收办公室”看似是我们寻找的目标。但是上文已经说过,房屋征收办公室只是政府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也就不能成为行政被告。

 

但大家一定会问:“那能不能成为复议被申请人呢?”在原理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貌似可以。但是很多关键性文件都是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并盖着政府公章。因此一般应该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复议。

 

法律具有专业性和垄断性,虽然结构庞大,但是事无巨细。才导致最终错综复杂,因此法律工作者才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人的死穴是自大,终生要不断学习,在实践中不断进步,没人敢说“我懂法”。那么普通公众所谓的懂法在下更是不敢苟同。

 

如果真的遇到征收拆迁等涉及损害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不盲目、不暴力。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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