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必须保证老百姓的知情权

在处理了大量拆迁案件后,律师发现许多拆迁人员 相关行政机关在具体拆迁过程中没有公布或公布相关拆迁信息。许多搬迁的家庭都是无知的。在一定期限内得到拆迁通知,搬迁后的家庭拆迁后应该做什么,如何规划,谁将发展,如何实力,如何解决拆迁补偿条件,如何保护我们的权利等了解政府或开发商往往提前作出好的决定,人们只有签署或不签字的权利,谈判的余地很小。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完全被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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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是进一步行动的前提。为了使流离失所者能够更好地行使其权利,法律和法规赋予受影响人一系列知情权。律师带大家看看,在征地拆迁中被征迁人享有哪些知情权。

征地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完善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征地批准前,征地农民应当获知征地的 位置、补偿标准的安置路线。拟议征地情况的调查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确认;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有必要通知被征地农民,确认的有关资料是征地和批准的必要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协调和治理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公布批准的征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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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知情权

知情权的赔偿是指征地县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计划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的赔偿主要包括:

(1)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地理位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安置的人数;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标准及其他相关征地补偿费、金额、支付方式、支付对象;

(3)被征收人的具体安置方法和措施。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如果没有依法征地公告,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公告,并具有有权拒绝申请征地补偿登记。依法征收土地补偿费、移民安置计划公告,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公告,并有权拒绝申请安置补偿费。据此,被征地农民可以采取自力更生的措施,拒绝申请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办法。

被征地农民也可以收集有关政府部门无权保护知情权的证据。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起诉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对专业。一般来说,被征收者没有专业 系统的法律知识,行使这项权利更加困难。当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必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被征收人最好在 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因准备不充分而导致权利保护失败和权利保护机会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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