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安置房比协议约定的面积少了100平,征收方:协议签错了

近几年,拆迁成为了越来越热门的话题,房屋拆迁,基本分为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两种方式。随着房价的飙升,更多的拆迁户选择了产权置换,他们觉得这样心里会比较踏实。但是产权置换也有者明显的缺点,如安置时间比较长、房屋质量较差等。河南的李某在选择了产权置换后,却发现安置房面积严重”缩水”,本应400多平米的安置面积变成了300多平米。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吧。

安置房比协议约定的面积少了100平,征收方:协议签错了

安置房面积”缩水”100平米

2013年某县进行棚户区改造,李某的住房在拆迁范围之内。2013年8月7日,征收办对李某的房屋进行了登记,双方签订了《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第约定实际安置三套房屋,面积共计为452平方米。2014年2月25日,征收办给李某发出通知,称需要改签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再没找过李某。直到2018年4月,征收办通知李某可以预选房屋了,但是李某还没来得及高兴就发现,房子的面积严重缩水,三套房子的总面积只有350平米。

于是李某找到了征收办询问,却被征收办告知当时签协议时工作人员失误,协议签错了,李某的房屋不属于临街户,不具备享受临街优惠政策的条件,所以安置平米应该是350平米而不是452平米。2019年4月,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以征收办未按照约定履行双方签订的《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办按照协议再行安置102平方米的房屋。

征收办称协议签错且已过诉讼期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征收办称本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且李某的房屋不属于临街户,不具备享受临街优惠政策的条件,当时的协议是工作人员签错了,李某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安置房比协议约定的面积少了100平,征收方:协议签错了

李某是否已过诉讼期?安置补偿协议征收办能否单方修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将行政协议之诉的诉讼时效进行了区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李某所诉为征收办未按约定履行房屋安置义务,应当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起诉时效为三年,李某自2018年4月27日预分房屋得知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其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征收办于2013年8月7日与被李某签订《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办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部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职权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属签订该协议的适格主体,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征收办于2014年2月28日要求李某改签安置补偿协议,但其既未与李某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亦未解除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征收办依法应当履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为李某安置住房102平方米。

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若是遇到签订协议后,征收方说签错了,要求重签,不要傻乎乎的就去签字了。一定要让征收方拿出证据来,仔细核对,,若是征收方无法提供证据,且新协议内容对自己不利,一定要拒绝签字,有必要时找专业人士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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