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被征地人员用工补助申领须知

一、用工补助对象和标准 1、石矸街道范围内用人单位招用鄞州区被征地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1)、用人单位与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或退休之期限劳动合同的; (2)、企业招用的被征地人员不在用人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 (3)、按规定为招用的被征地人员缴纳养

  一、用工补助对象和标准

1、石矸街道范围内用人单位招用鄞州区被征地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1)、用人单位与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或退休之期限劳动合同的;

(2)、企业招用的被征地人员不在用人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

(3)、按规定为招用的被征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

(4)、工资需达到最低标准工资120%以上;

2、被征地人员自主创业者——个体工商户

可以申领被征地人员用工补助。

被征地人员符合条件年龄段:男性50周岁—60周岁、女性40周岁—55周岁。

养老保险前补后延人员在养老保险缴纳期间年龄放宽到男65周岁; 女55周岁;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企业招用的缴纳征地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每月70元;

二、申领用工补助所需材料

(1)、《招用被征地人员经济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份上交,自己复印留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

(4)、《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或(《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N)原件;

(5)、《身份证》及复印件;

(6)、每个月工资单复印件;

(7)、被征地人员缴纳一次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8)、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三张照片)

(9)、个体工商户还须提供7至11月份税单;

三、用工单位申领用工补助,首先应如实填写《招用被征地人员经济补助申请表》,表中“社保费缴纳栏”由用人单位实际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然后再按规定到本街道劳动和社会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由法人代表或委派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负责办理。个体工商户由本人办理。

法人代表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招用被征地人员( )人,请审核,并请予社保补助。

这次办理时间:2006年11月1日——11月15日止。逾期概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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