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拆迁指挥部拆你的房子合法?这么认为就错了

在我们日常接触的拆迁工作中,我们会不时看到一些临时机构,如指挥部,操作部,领导部,其中的成员都是由相关部门的临时人员组成。在一些拆迁现场,我们也会看到这些人在拆迁工作中进行指挥或是工作。

但这些临时机构是否有权拆除你的房子?他们指挥的拆迁行动不合法。你知道吗?

下面我就让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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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拆毁了,但我不知道谁在动手。

像李某等10多人是中原省的村民,他们世代相传都住在村里的祖屋里。

近年来,全省开展了城中村改造项目,地方当局告知李先生,已有10多人的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和拆迁。 2015年12月14日,城中村建设指挥部近100人用挖掘机强行拆除房屋,房屋内房屋严重受损。

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子说推动被推翻了,补偿还没有解决!因此,李某和其他人共同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干预。

两名律师的初步调查显示,拆迁期间现有的视频资料 照片和报警电话只证实了他们的房屋被拆除的事实,并没有证明拆迁是由当地政府进行的。当然,职能部门也否认房屋被拆除。

因此,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发现,原告的请愿书实际上缺乏,应该予以驳回。该省二级高等法院将维持这一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和其他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指挥部门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无权拆除房屋。之后,在法庭上,每个人都了解到拆迁行为是由成中村改造总部组织实施的。

事实上,拆迁办公室的总部是一个临时组织,不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以指挥名义行政行为的行政后果由上级承担。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实践中,某些地区为习惯快速的经济发展与改革需求,与被拆迁人直接接触的大多是“拆除违建指挥部”、“旧城改造指挥部”、“征收指挥部”等各种临时性机构,日常与被拆迁人签定拆迁补偿安排协议、实施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偶尔会发作违法强拆的行为。

一旦出了问题,当事人很难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与行政主体发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也就是本案中原告只证实其房子被拆除的事实,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由谁安排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正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显得尤为重要, 临时性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组建该机构的上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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