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拆迁】以“公共利益”为旗号的土地征收要符合六点要求

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征收方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号进行征收。大家要明白,公共利益所指的是能够满足一定的社会条件或特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需要、发展等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或是条件,但是公共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也就是说遇到征地拆迁时,一定要先审查征迁项目的具体情况,新《土地管理法》中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描述,共有六点,如不土地征收不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迁活动,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以“公共利益”为旗号的土地征收要符合六点要求

同时还应当要注意,征地拆迁是为公共利益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在给予被征收人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才能保障最后补偿价款的合理性,同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不懂的或是不明白的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切忌拖延,如果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可能损失就会很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违法征收土地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土地征收,并且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应情况。

以“公共利益”为旗号的土地征收要符合六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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