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评估机构选的好,补偿拿的好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就是补偿问题,而影响补偿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就是房屋评估。今天小编通过本文来跟大家聊聊评估机构选择的那些事。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征补条例》对此作了规定,该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评估机构选的好,补偿拿的好

二、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编认为有如下几点需要强调:(1)协商选定的方式必须优先,只有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才能采取其他方式。如果被征收人还没有选择就被告知已经通过抽签或其他方式选定了,那么这种做法就是违法的;(2)如果协商选不定而采取随机选定方式时,一定要有被征收人代表在场;(3)被征收人有权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因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当地政府之间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如果被征收人被限制只能在当地找评估机构,这样不利于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也不利于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

评估机构选的好,补偿拿的好

三、各地确定评估机构的做法

下面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些地区确定评估的办法,不同地区的人们要对自己当地选定评估的办法有所了解,而且一定要记住即使不同,也不能够违反《征补条例》的规定。

比如,天津市的做法是: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投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协商时间、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被征收人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规定时间内没有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权利。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投票结果一致的,按照投票结果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位;投票结果不一致的,将得票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当期得票相等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的做法是规定被征收人在1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摇号、抽签3日前 ,在征收地点公告摇号、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以上是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的介绍,望能够对广大被征收人有所帮助。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