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元中专栏:张纪民安息了,强拆还会照旧吗?

9月14日因强拆引发的山东平邑村民张纪民自焚死亡事件,日前死者家属分别与平邑县地方镇政府及东崮村委会签订赔偿协议和房屋置换协议,获赔150万元并置换一套115平方米房屋。9月29日,张纪民遗体火化并在镇政府有关人员陪同监督下安葬,其房屋也在下葬当天被拆迁。

张纪民安息了,该事件也落下了帷幕,但人们的思考并不会止息,毕竟这些年发生的征收血案实在太多了。张纪民的抗争和死亡能否带来对强拆的深刻反思并由此遏制住非法强拆呢?其他村民会否也能像他家一样置换到楼房或得到同样标准的补偿呢?这些大家普遍关心问题的解决显然比个案妥善善后更加重要。

据报道,这次血案缘于廉价征地。多位村民对记者表示,该次拆迁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和房子品质进行补偿,房子品质比较好的,仅能赔偿不到10万元。按每亩666.67平方米估算,耕地的征收补偿约为每亩4000元。导致大部分人不同意拆,因为“买不起楼房,太难了”。

每亩地4000元,谁能相信这是征收补偿标准?平邑县再落后,一亩地也不可能仅值4000元吧?恐怕征收后的出让价格每亩4万元都不止吧?对于这么低的征地价格,不禁让人想起了白居易笔下的卖炭翁哭诉:“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这哪里是补偿?分明是明抢,也就难怪被征收人不惜以死抗争了。

谁都知道,此起彼伏的征收拆迁冲突,根源就在于征收拆迁中所蕴藏的暴利。原本是被征收人的财产,却变成了征收人和开发商的摇钱树,权利人反倒得不到应有补偿,如何期望他们自觉服从“征收大局”?可以说,如果不能解决对被征收人的权益剥夺问题,就像近年已经发生的成千上百的征收血案没能阻止住平邑的强拆惨案一样,张纪民之死也不会阻止住强征强拆事件以及征收拆迁血案的继续发生。征收人和开发商的巧取豪夺与被征收人的誓死捍卫之间,根本就是一种无法调和的剥夺与反剥夺矛盾。

在这样的征收模式下,不管各地政府会获得多么雄厚的发展资金,提供多少就业机会,使社会获得什么样的发展,都会因为无可否认的剥夺本质在取得发展政绩的同时失去道义。不仅如此,政府作为社会的引领者,还会引起整个社会上行下效,都见利忘义、为了追逐利益而不择手段。那显然会引发道德沦丧的恶果。而理性的社会应当以维护社会正义为第一要义,应当在维护道德和正义的基础上图谋发展,不能本末倒置、为了发展牺牲道德甚至不顾一切。

而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应当是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而非掠夺,这也是法律之所以得到尊重的基本品质。然而,《土地管理法》不是保护被征收人权利,不是规定征收价格不得低于出让价格的合理比例,而是置实际土地价值于不顾,为了创造所谓的“土地增值”而压低补偿标准,以几年的农作物收益取代土地价值,规定不得高于年产值的多少倍。这样的法律如何让人信服?

更有甚者,最高大法(宪法)明明把公共利益作为征收的唯一依据,而现实中绝大多数征收都不是因为无可置疑的公共利益需要,而是为了土地财政和开发商利益,因而是违宪的。本来,宪法的根本作用以及法治的根本特征,就是控制政府和公权力,使他们依宪、依法运行,不能为所欲为。而现实中政府权力却得不到控制,到处是违宪的征收行为,甚至不惜为了获取征收利益惹得天怒人怨,宪法还有什么权威?

因此,一起起违法强拆和征收血案的发生,绝不能仅仅当做个别工作人员工作方法或作风不当问题看待,更应当看到其中的违宪和不义行为对法治和道德深远伤害的普遍性问题。也只有勇于正视这些真问题,回到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轨道上,使征收行为在合宪的同时保证基本的公平,使整个社会共同承担发展的代价而不是一味让被征收人进行奉献,征收行为才能得到被征收人的理解配合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征收冲突。

又一个被征收人带着绝望离开了这个世界,但愿后来者不再绝望。

9月14日因强拆引发的山东平邑村民张纪民自焚死亡事件,日前死者家属分别与平邑县地方镇政府及东崮村委会签订赔偿协议和房屋置换协议,获赔150万元并置换一套115平方米房屋。9月29日,张纪民遗体火化并在镇政府有关人员陪同监督下安葬,其房屋也在下葬当天被拆迁。(《新京报》10月5日)

张纪民安息了,该事件也落下了帷幕,但人们的思考并不会止息,毕竟这些年发生的征收血案实在太多了。张纪民的抗争和死亡能否带来对强拆的深刻反思并由此遏制住非法强拆呢?其他村民会否也能像他家一样置换到楼房或得到同样标准的补偿呢?这些大家普遍关心问题的解决显然比个案妥善善后更加重要。

据报道,这次血案缘于廉价征地。多位村民对记者表示,该次拆迁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和房子品质进行补偿,房子品质比较好的,仅能赔偿不到10万元。按每亩666.67平方米估算,耕地的征收补偿约为每亩4000元。导致大部分人不同意拆,因为“买不起楼房,太难了”。

每亩地4000元,谁能相信这是征收补偿标准?平邑县再落后,一亩地也不可能仅值4000元吧?恐怕征收后的出让价格每亩4万元都不止吧?对于这么低的征地价格,不禁让人想起了白居易笔下的卖炭翁哭诉:“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这哪里是补偿?分明是明抢,也就难怪被征收人不惜以死抗争了。

谁都知道,此起彼伏的征收拆迁冲突,根源就在于征收拆迁中所蕴藏的暴利。原本是被征收人的财产,却变成了征收人和开发商的摇钱树,权利人反倒得不到应有补偿,如何期望他们自觉服从“征收大局”?可以说,如果不能解决对被征收人的权益剥夺问题,就像近年已经发生的成千上百的征收血案没能阻止住平邑的强拆惨案一样,张纪民之死也不会阻止住强征强拆事件以及征收拆迁血案的继续发生。征收人和开发商的巧取豪夺与被征收人的誓死捍卫之间,根本就是一种无法调和的剥夺与反剥夺矛盾。

在这样的征收模式下,不管各地政府会获得多么雄厚的发展资金,提供多少就业机会,使社会获得什么样的发展,都会因为无可否认的剥夺本质在取得发展政绩的同时失去道义。不仅如此,政府作为社会的引领者,还会引起整个社会上行下效,都见利忘义、为了追逐利益而不择手段。那显然会引发道德沦丧的恶果。而理性的社会应当以维护社会正义为第一要义,应当在维护道德和正义的基础上图谋发展,不能本末倒置、为了发展牺牲道德甚至不顾一切。

而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应当是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而非掠夺,这也是法律之所以得到尊重的基本品质。然而,《土地管理法》不是保护被征收人权利,不是规定征收价格不得低于出让价格的合理比例,而是置实际土地价值于不顾,为了创造所谓的“土地增值”而压低补偿标准,以几年的农作物收益取代土地价值,规定不得高于年产值的多少倍。这样的法律如何让人信服?

更有甚者,最高大法(宪法)明明把公共利益作为征收的唯一依据,而现实中绝大多数征收都不是因为无可置疑的公共利益需要,而是为了土地财政和开发商利益,因而是违宪的。本来,宪法的根本作用以及法治的根本特征,就是控制政府和公权力,使他们依宪、依法运行,不能为所欲为。而现实中政府权力却得不到控制,到处是违宪的征收行为,甚至不惜为了获取征收利益惹得天怒人怨,宪法还有什么权威?

因此,一起起违法强拆和征收血案的发生,绝不能仅仅当做个别工作人员工作方法或作风不当问题看待,更应当看到其中的违宪和不义行为对法治和道德深远伤害的普遍性问题。也只有勇于正视这些真问题,回到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轨道上,使征收行为在合宪的同时保证基本的公平,使整个社会共同承担发展的代价而不是一味让被征收人进行奉献,征收行为才能得到被征收人的理解配合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征收冲突。

又一个被征收人带着绝望离开了这个世界,但愿后来者不再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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