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东区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中山市范围内依法修建的防空警报设施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中山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迁申请表》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手指模 1 1 电子化 申请人
2 重新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计划方案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手指模 1 1 纸质 申请人
3 安装位置图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手指模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址:http://zsbs.z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科室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核准单》;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核准单》。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 预约。无。

2) 取号。无。

3) 申请接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科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纸质文件录入系统。

4) 登记。科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 申请编号。申请人在科室提出申请的,科员在系统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由科室把编号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 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 受理审核。 申请人在科室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上传到受理系统。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意见。

2) 补正材料。对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科室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 审查方式确定。无。

5) 收件转办。无。

3.审查

1)书面审查

见书面审查量化表。

2)特殊审查

无。

4.作出决定

1) 决定。 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3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

2) 决定公开。经办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时起,当日通过网络公开审批结果。。

3) 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经办人员自决定之时起,当场根据决定制作《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核准单》。

4) 证件送达

a)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电话联系告知申请人;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d)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归档。 该事项办理流程结束后,整理所有资料,建立资料目录,并根据本部门关于资料归档的要求进行归档。对本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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