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纠纷 龙城街道:投诉人早已拿到补偿

前情提要:近日,龙城新屯村数名村民向南都记者反映,2003年他们向村委租用的一块面积达4000平方米的土地被政府征用,但是一直未能拿到补偿款。直到最近龙城街道下发的一张违建处罚通知书,他们才发现该地块早已被征作国有土地。投诉人庄志坚质疑政府执法不当,补偿不到位。

“非法抢建还抢种林木”

昨日,龙城街道宣传部门向媒体通报称,经过调查,发现投诉人系利用政府征收之机,在国有土地上强种强建,欲博取非法利益,并实施恶意举报的“乌龙”事件。

随后,龙城街道执法队相关负责人称,日前,街道执法队在贯穿新屯居民小组辖区的修建三十六号路的范围内,查处一批未取得合法报建手续的违法建筑,其中包括庄志坚非法抢建的一批建筑物。此外,庄志坚还在该范围内抢种了林木。执法队将严格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对违建坚决打击。

据街道执法队称,早在2015年6月29日、7月6日,执法队就要求新联社区通知该投诉人配合了解情况,但并未被理睬;此后,街道信访办和社区工作人员又多次进行调解疏导,进行政策宣讲;2015年10月9日,执法队向投诉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执法队协助调查,但投诉人一直未接受调查;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在新联社区巡查时,遇到投诉人并口头通知其配合调查,但庄志坚还是未予理睬。

2015年12月2日,执法队再次联合社区通知投诉人庄志坚,其却还是未前来接受调查。“而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我队还依法向庄志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他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该案件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可申请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写明了庄志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执法队负责人如是说。

该款项已用于分红、补偿等

据龙城街道集体办称,该办经过调查取证发现,1992年7月8日,新屯经济合作社与广东地产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买卖土地20万平方米,总卖地款及补偿费共计2000万元。1993年,该20万平方米土地按规定被转征为国有土地。2003年6月18日,该地块由甲方龙岗国土局、乙方爱联村委、新屯经济合作社、丙方深圳市广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对1992年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予以确认。

经查账核实,该笔款项并未被贪污或挪用,而是依照相关规定用在了村民分红、社保、建设厂房、青苗果场补偿等方面,其中该投诉人庄志坚也收到了赔偿款211805元。而1999年庄志坚与村委又在该地块上签订租地合同,约定租地1 .5亩,约定每年租金600元,但合同签订后,村委至今都未收到过庄志坚的租金。

回应 当事人姐姐:涉事地块破破烂烂修起来就是用来出租

昨晚,南都记者联系上当事人庄志坚的姐姐庄志芳,据其称,弟弟在惠东而不在深圳,具体事情由她进行解答。在她看来,之所以在涉事地块上建房子,“是因为那里破破烂烂,修起来就是用来出租”。

说法 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叶睿:“这种行为已涉及违法”

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叶睿认为,“如涉案地块已经是国有土地,无权利处分人将国有土地出租给第三人,又未获得追认的(补办用地手续),该出租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郑叶睿认为,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并领取了拆迁款,该拆迁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如被拆迁人歪曲事实通过非正常途径又主张拆迁款的,不只是个人诚信受损,这种行为本身已经涉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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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近日,龙城新屯村数名村民向南都记者反映,2003年他们向村委租用的一块面积达4000平方米的土地被政府征用,但是一直未能拿到补偿款。直到最近龙城街道下发的一张违建处罚通知书,他们才发现该地块早已被征作国有土地。投诉人庄志坚质疑政府执法不当,补偿不到位。

“非法抢建还抢种林木”

昨日,龙城街道宣传部门向媒体通报称,经过调查,发现投诉人系利用政府征收之机,在国有土地上强种强建,欲博取非法利益,并实施恶意举报的“乌龙”事件。

随后,龙城街道执法队相关负责人称,日前,街道执法队在贯穿新屯居民小组辖区的修建三十六号路的范围内,查处一批未取得合法报建手续的违法建筑,其中包括庄志坚非法抢建的一批建筑物。此外,庄志坚还在该范围内抢种了林木。执法队将严格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对违建坚决打击。

据街道执法队称,早在2015年6月29日、7月6日,执法队就要求新联社区通知该投诉人配合了解情况,但并未被理睬;此后,街道信访办和社区工作人员又多次进行调解疏导,进行政策宣讲;2015年10月9日,执法队向投诉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执法队协助调查,但投诉人一直未接受调查;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在新联社区巡查时,遇到投诉人并口头通知其配合调查,但庄志坚还是未予理睬。

2015年12月2日,执法队再次联合社区通知投诉人庄志坚,其却还是未前来接受调查。“而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我队还依法向庄志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他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该案件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可申请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写明了庄志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执法队负责人如是说。

该款项已用于分红、补偿等

据龙城街道集体办称,该办经过调查取证发现,1992年7月8日,新屯经济合作社与广东地产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买卖土地20万平方米,总卖地款及补偿费共计2000万元。1993年,该20万平方米土地按规定被转征为国有土地。2003年6月18日,该地块由甲方龙岗国土局、乙方爱联村委、新屯经济合作社、丙方深圳市广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对1992年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予以确认。

经查账核实,该笔款项并未被贪污或挪用,而是依照相关规定用在了村民分红、社保、建设厂房、青苗果场补偿等方面,其中该投诉人庄志坚也收到了赔偿款211805元。而1999年庄志坚与村委又在该地块上签订租地合同,约定租地1 .5亩,约定每年租金600元,但合同签订后,村委至今都未收到过庄志坚的租金。

回应 当事人姐姐:涉事地块破破烂烂修起来就是用来出租

昨晚,南都记者联系上当事人庄志坚的姐姐庄志芳,据其称,弟弟在惠东而不在深圳,具体事情由她进行解答。在她看来,之所以在涉事地块上建房子,“是因为那里破破烂烂,修起来就是用来出租”。

说法 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叶睿:“这种行为已涉及违法”

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叶睿认为,“如涉案地块已经是国有土地,无权利处分人将国有土地出租给第三人,又未获得追认的(补办用地手续),该出租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郑叶睿认为,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并领取了拆迁款,该拆迁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如被拆迁人歪曲事实通过非正常途径又主张拆迁款的,不只是个人诚信受损,这种行为本身已经涉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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