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据此,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征用公告的主体,他们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