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与法律保护之我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田阳县人民法院2006年至2009年间共受理执行各类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共857件,其中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7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54件,共61件,占总收案7.12%。所执行结案的61件案当中,已全部执行完毕44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17件,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7件案中,仅有一件执行完毕,其余6件均按有关法律规定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存在问题

  (一)受男尊女卑影响。

  1、女子因结婚户口不迁出而失去土地。有的地方姑娘出嫁后其土地即被收回或由娘家人耕种或集体经济收入分配被取消,但无论哪种情况,妇女都失去了对娘家村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大部分妇女嫁到婆家之后要等到土地调整后才能分到土地,许多妇女便面临着在夫家无法得到承包地,在娘家承包地又被取消的情况。例如田阳县法院在2006年至2009年间受理执行的61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案件中,除丧偶妇女改嫁和“农嫁非”各一件外,其余59件均为2007年以前先后外嫁他人,但户口及其责任田地均一直留在原村民小组的妇女,其中有7人承包经营权被取消,55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得不到补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2、“农嫁非”的一些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的男性结婚后,娘家村即因其出嫁而收回土地,有的虽然由娘家人耕种,但重新调整的荒地被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从中被取消,许多妇女因此而面临落户分田的空档。例如:罗某于2007年间与本县某公司职工陈某结婚,陈某的父母系教师,陈某一家均系非农业人口,罗某与陈某结婚后,户口及其责任田地均一直留在田州镇某村民小组。2009年间,该村民小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落实划分山界林权责任到户,该村民小组以罗某已出嫁他人为由,取消了罗某应以村民共同享有的山界林权责任的份额,因此引起纠纷,罗某多次向该村民委及当地政府反映要求解决无结果后,向田阳县法院提起诉讼。田阳县法院在立案审查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29日作出桂高法[2009]180号精神,口头答复罗某不予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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