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省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根据1992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和省政府鲁政发[1992]131号文件规定,现就建设用地申报和审批基本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属省政府权限内的审批用地事项,均由市政府、行署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批交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在省政府做出新的规定之前,省土地管理局不再直接受理和批复申报用地事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和市地权限内的土地审批事项,仍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