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信访局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15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信访局《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

农村牧区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征地拆迁工作量越来越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征地拆迁工作总体上依法有序进行。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方法不得当;一些拆迁单位违法违规拆迁,甚至野蛮拆迁;一些拆迁评估机构弄虚作假、不实评估,等等,由此引发了一些矛盾和纠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征地拆迁、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等文件精神,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征地拆迁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征地和拆迁规模。要切实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把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发展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统一起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国办发[2004]46号)精神,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坚持依法征地拆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征地拆迁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各地应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按照保障群众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所有建设用地要严格限制在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随意突破、修改和调整规划,征地规模必须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并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推进地价听证制度,及时落实安置政策措施。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结合年度住宅建设任务和改造资金落实情况等因素,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拆迁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县政府对市、县年度房屋拆迁计划要严格把关,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各地年度房屋拆迁计划一经审批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对个别确需超计划实施拆迁的,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拆迁。
(三)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住房供应、货币补偿、安置房价差折扣优惠等方面研究制定对城镇房屋拆迁中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对用于安置拆迁居民的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资源厅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度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手续不全的房屋,可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会同规划、国土、建设、房屋安全鉴定等部门联合办公的形式补办手续。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各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的规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根据年度计划拆迁量,通过招投标确定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拆迁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补偿安置标准。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所有拆迁项目工程,都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并由有资质单位拆除。严禁野蛮拆迁,特别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