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国土资源部昨天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但该文件同时指出,得到征地通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还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提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赔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该意见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将采取“农业生产、重新择业、入股分红、异地移民”四种安置途径。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农户可以用征地补偿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则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国土资源部强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就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同时还介绍,此次出台的文件首次明确指出,在告知征地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