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的后悔药,看这里看这里看这里!

  在拆迁案件的咨询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是一边和小编诉说自己的各种悲惨遭遇,一边言之凿凿的告诉小编对方是如何违法违规、欺瞒霸道。当小编以为对方命门已握,计划来个组合拳将其一举击倒之时,当事人一句拆迁补偿协议“已签”,小编的内心是崩溃的。因为一旦签订了协议,等于双方就这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而现在不满赔偿数额,相当于想毁约,在以诚信为立国之根本的我泱泱中华,难度可想而知。但是,所签的协议真的有效吗?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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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悔药哪里找,解烦恼。虽然签了协议,但如果这个协议无效,那么就意味着谈判的重启。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对案情的把控以及违法证据的收集,加之律师的谈判技巧,广大被拆迁户的“后悔药”就找到了。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呢?无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最大特点即签订的双方身份、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以及签订的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造成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签订双方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签协议的被拆迁人是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般和未成年人签订的情况少,多数是和没有分辨能力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年人签订,但小编在这里要补充的是,和不识字的父母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具体情况请参考本公众号文章《父母年老不识字签字有效吗?》。

二、协议的形式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拆迁协议应当是书面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的达成补偿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三、协议内容违法律的规定无效

1、征收的对象违法,主要针对的是特殊房产,比如文物古迹等。法律规定对于特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时应当经过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才能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该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已经就拆迁安置和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无效。

2、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3、拆迁协议约定的拆迁补偿形式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为例,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如果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违反了拆迁行政法规对于拆迁补偿的方式的规定,为无效。

4、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周转过度方案等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无效。

  五、对方胁迫您签字或者有相关欺诈行为,使您违背真实想法而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可撤销的,主张撤销之后,该协议自始无效。常见的情况是对方以不签字就把家人拘留或者将房屋强拆不给任何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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