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不足

    缺陷一:暴力拆迁,许多城市土地出让金在地方财政中所占的比例超过了50%,这个数字让各地方政府垂涎欲滴,纷纷将拆迁作为生财之道。拆迁律师提出房屋拆迁条例不区分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一律将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人,也不要求通过征收程序或者交易程序在拆迁双方实现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换而确保房屋拆迁的内在法律关系成立,只要政府作出拆迁许可,建设单位就可以大拆特拆。
缺陷二:政府过当干预,无论商业拆迁还是公益征收拆迁,政府无一例外都重权在握。拆迁律师提出政府在开发商并不具备完整的拆迁许可条件时许可其拆迁,以拆除违章建筑或是环境整治等貌似合法的理由直接拆除“钉子户”的房屋,对被拆迁人实施警察陷阱,以下岗停工停学等事由株连逼迁等。
缺陷三:补偿标准低,拆迁律师提出房屋拆迁条例给出的补偿标准被现实证明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被拆迁人的同意,因为依据其标准,失去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损失与开发商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差距是巨大的,主要体现为:其一,被拆迁的居住条件得不到保障;其二,被拆迁人不能参与土地规划变更产生的溢价分配,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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