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新修订,这3大要点恐影响你的征收维权!

导读:2019年4月15日,全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将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条例》出台的10多年间,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的大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条例》的存在也为广大被征收人提升补偿安置结果的依法维权提供了强大助力。那么,此番《条例》修订将会对征收维权领域产生怎样的现实影响呢?被征收人又该着重关注其中哪些问题的变化呢?

要点一:房屋、土地征收,自然资源产权信息明确依职权主动公开

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是本次修改所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上述修改就明确了在牵涉老百姓重大财产权益的房屋、土地征收及自然资源产权(如正在各地轰轰烈烈开展试点的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力度将继续加大。只要是“涉及”这些领域的政府信息均应当由政府依职权主动予以公开。这对于广大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而言无疑是利好,有助于令相关纠纷的解决更加高效便捷,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一定的时间成本。

而对于《条例》修订后仍然我行我素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涉征收拆迁项目政府信息的部门而言,其所要面临的法律责任追究无疑也将更加明晰、有效,相关项目的违法点也更容易被暴露出来。

要点二: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延长至20天

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将会导致征收维权的步骤推进放缓,这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可能会产生相对负面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尽早启动维权的重要意义无疑被再次放大。只有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捕捉到涉案项目的违法点,后面的程序才能陆续提起,维权也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要点三: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将受限

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42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究竟何为“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目前看还缺乏一个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尤其是在征收维权过程中,全面获取涉案项目的各环节信息是被征收人依法维权之必需,可申请公开的事项多达数十项。在此种情形下,被征收人的申请会否因“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而被不予处理?申请公开多少政府信息又会面临被收取信息处理费?这些问题目前仍然待解,需要在维权实践中才可获知。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随着本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征收维权在具体操作中一定会产生各种变化。尤其是个别人过去那种试图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向包括征收方在内的行政机关施加压力的做法恐难以再产生效果。在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指导下有目的、有针对性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将逐步取代“大量申请信息公开”而成为征收维权中此类申请的新趋势。具体的新情况,在明律师将结合《条例》施行后的新案例为大家随时带来更具体、生动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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