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维权,什么时候适合复议、诉讼?

导读:对于法律维权,大部分的被征收人还是不得要领,不知道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手段。即使他们明确按照法律规定的复议、诉讼时间段去进行复议或诉讼,也会因为复议、诉讼的时间点不对而使效果不如人意,那么,征收维权,什么时候适合复议、诉讼呢?

征收维权,这似乎是当下被征收人都要走的途径。因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总有很多被征收人的利益遭到侵害,总有很多地方的征收方会拆迁偷拆,总有很多时候征收补偿会偏低……

因此,征收拆迁中的维权现象开始普遍存在。这一方面是民众法治意识的崛起的表现,而另一方面却是在征收实践中,反馈出被征收人维权方法和维权时机不准确、不适当的现象,结果不仅导致维权不成,反而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得不偿失。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在大量的征收拆迁代理案件中,会遇到很多这样的情况,比如:

首先,很多被征收人想到的维权办法是上访、聚访或者是以暴抗拆。这样的方法从大量的经验和现象来看,一是并不能有效的阻止拆迁的推进,二也达不到最终提高征收补偿利益的目的。所以,征收维权,唯一有效且正确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很多被征收人知道了上访、暴力抗拆不可行而使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情况下,对于法律维权,大部分的被征收人还是不得要领,不知道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手段。即使他们明确按照法律规定的复议、诉讼时间段去进行复议或诉讼,其效果还是不如人意,这是为什么呢?

在明拆迁律师告诉你,这是因为你复议、诉讼的时间点不对。

在明拆迁律师说法:在《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体系中,对于复议、诉讼的规定有很多,但不是每个复议、诉讼时间段的规定都适合被征收人去诉。而是需要有选择性的去适用复议、诉讼,才能让维权利益最大化。其中,被征收人在没有使用上访或暴力抗拆等错误维权方法而导致贻误法律维权时间点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最好的复议、诉讼时间点应该是在以下两个时间点上:

一、征收公告下发之后

下发征收公告,是征收拆迁的必要行政流程,其目的在于广而告之,让所有的利益相关人都知道征收拆迁事项。

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这里明确规定了公告下发之后,被征收人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而从现实效果来讲,被征收人为什么要选择这个时间点上复议、诉讼呢?

这主要是因为公告之后,随即便会下发征收决定(注意,征收公告不可诉,可诉的是征收决定)。

首先,征收公告的下发是整个征收拆迁的初步流程,那么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这时候复议、诉讼,一来时间上比较充裕,二来能防止征收方进一步的“乱征乱拆”;

其次,在征收公告中,包含的内容有征收的范围、征收的部门、征收签约期限、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等,这些内容都涉及被征收人切实的利益。如果与下发到自己身上的征收决定内容有出入,被征收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里提出异议,进行复议、诉讼,这样才能全方位的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所以,总的来说,在征收公告下发后,维权的“斗争”正式拉响。

二、房屋评估之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条规定是针对补偿决定的,而补偿决定的高低直接依赖于房屋的评估价格。所以,换句话说,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实质上就是对房屋的评估方式或者是结果有异议。而一般在房屋评估之后,随即就会下发补偿决定。这个时候也是被征收人选择复议、诉讼的一个比较好的时间点。

如前文所述,如果公告下发是征收拆迁的初始阶段,那么房屋评估后便是征收拆迁的收尾阶段。公告开始是被征收人有足够充裕的时间,那么房屋评估的优势便不在时间上,而是在关键点上。

因为房屋评估以及协议签订涉及到征收方的实际操作。一旦涉及到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就很容易找到征收方乱作为或不作为的地方,这样就非常便于被征收人掌握主动权,进而能加大协商的筹码。

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是,被征收人在这个时间点上复议、诉讼,主要是为了在还没有谈拢补偿的时候,保住自己的房子。

一般来说,只要房子评估完之后,征收方的下一步措施就是拆房子。如果房子没了,被征收人再想要谈什么都晚了,维权将会异常艰难。

所以说,房子评估完之后的复议、诉讼,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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