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怎么越拆越多?在明拆迁律师探究背后原因……

导读:近期,“违建”成为了最受关注、影响范围最大的热点社会问题。无论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还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涉及违法建筑处理的情况越来越多,违法建筑的处理已经成为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突出的领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文将追根溯源,对违法建筑的形成原因展开论述。总的来说,违法建筑的形成原因可以归纳为如下4个方面……

一、公众的实际需求是违法建筑产生的现实因素

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对个人的住房条件改善关注不够,有不少家庭的居住条件极差,一家数口蜗居一室甚至两家同居一屋都是常见的事。于是人们便偷偷摸摸地在自家院内搭建棚房居住,以解决家庭生活基本需要。例如大家所熟悉的电视剧《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中,张大民就是为了解决家庭居住的困难而以一颗树为轴心搭起了一间平房。可以说此时的违法建筑产生的最直接原因是人们解决生活特别是居住困难的实际需求。

近些年违法建筑产生是由一些外在原因导致,如由于当前房价较高,一些经济条件不太好的老百姓,由于改善居住条件、子女婚嫁等原因,无奈选择自行建造房屋。还有就是经济利益驱使,为了获取租金收益而自行建房。

违法建筑的产生还有一种重要原因就是:有些老百姓的房屋最初是有审批手续的,由于房屋老旧需要翻新或者家里人口增加需要扩建、改建,而政府出于对规划的控制,不能再行办理审批手续,最终也导致老百姓翻建的房屋面临成为违法建筑的状态。

二、公众公共意识较弱、法律意识淡薄,追求经济利益是违法建筑产生的主要原因

老百姓的大肆建房主要基于如下心理:

第一,有些人认为在自己房屋上或者宅基地内搭建一些房子,没有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不用办什么手续;

第二,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居民在享受征地补偿优厚政策,得到高额补偿费后,认为占有越多,房屋越多,面临征收时的补偿就会越高;

第三,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人口不断高涨,房地产的利润越来越丰厚,外来人员的涌入形成了租房热。在租金利益的驱使下,老百姓不惜铤而走险,无视法律规定,抱着法不责众的思维和从众心理,大肆建房供出租牟利。

三、计划经济指导下的城乡发展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之间不适应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违法建筑大规模爆发的根本原因

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思维方式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导致城市规划总是落后于城市发展速度。在编制城市规划中对城市人口增长的估计不足,经济快速发展所引发的城市化进程远远超出了当初人们的想象。一方面是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农业人口迅速向城市集中,对住房和就业用房等房屋的巨大市场需求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而另一方面是住房制度及房地产市场的改革相对滞后,原有的房屋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在巨大的供需差距面前,政府管理部门计划经济时代的指挥棒已失去了效用,而调控市场无形的手尚未形成,所实施的管理也只能是被动应付式、效用低下的管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巨大的市场需求与无序的规划管理的结合必然会导致房地产业的畸形发展,其后果之一就是违法建筑的愈演愈烈。

四、监管不到位,法律手段匮乏,立法上的不完善是违法建筑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

由于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效率低下及人手不足等原因,行政机关往往在当事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不能及时制止和查处,好多违法建筑是在当事人建筑完工后才发现。这不仅加大了查处难度,也增加了执行难度。而此时的查处又有不少是以罚款代替拆除,这又从一定程度上滋长了违法建设的气焰。

而截至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将“违章建筑”规定为违反规章制度建造的建筑物。认为违章建筑是违反规章制度建设的建筑物或认为违章建筑就是没有相关批准手续的建筑物的观点只是一种社会理念,其作为法律概念既没有理论支撑,也没有实证依据。

房屋是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资料,各地地方政府部门所制定的违章建筑的界定规则,实质是一种调整或剥夺建筑物权人所有权的规则。这种规则显然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范畴,《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也就是说,建筑物权的制定应该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规范,地方政府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界定违章建筑实质上是一种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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