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四川叙永县两河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标准发布(附政策原文)

自2018年1月2日叙永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范围通告,拟对叙永县两河镇滨河路片区棚户区实施改造,对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实施征收以来,7月4日,再度发布重磅消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通告宣传

四川叙永县两河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根据通告,被征收人或其他社会公众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2018.7.4-2018.8.2),以书面形式提交两河棚改项目办公室(办公地点:叙永县两河镇社区办公室),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书证材料。

据悉: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评估结果生效后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将获得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上浮20%的奖励;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并且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购买相近面积的房屋还将获得每平方米800元的购房优惠。

叙永县两河镇滨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排除洪涝安全隐患,切实改善场镇交通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征收时间、签约期限

(一)房屋征收部门:叙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叙永县两河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目的:排除洪涝安全隐患,切实改善场镇交通和人居环境。

(四)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1.征收范围:项目东至两高路,南至正街,西至长征桥,北至南门河(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209户,建筑面积约19797.79㎡,其中住房面积约为17930.82㎡,门市面积约为1866.97㎡。

(五)征收时间:从本征收范围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至征收完毕止。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60日内。

二、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标准。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标准。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与安置房建筑面积(含公摊)比例1:1的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三、安置房情况和交付时间

(一)住宅安置房情况。

该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在本项目临两高路过场镇段新建安置房中集中安置。

(二)非住宅安置房情况。

该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市在本项目临两高路过场镇段新建安置房中集中安置。

(三)安置房交付时间。

安置房交付时间以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的交房时间为准。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凡完成了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征收协议”),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或《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以下简称“不动产证”),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以交钥匙的先后顺序选择住宅安置房,先交先选。

(二)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或相近的安置房。

(三)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四)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和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助及奖励办法(含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生效后,于下表所列时间段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交出“两证”或“不动产证”、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下表所列办法给予补助及奖励:

签约期限时间段

上浮补偿比例

(按被征收房屋市场

评估价)

备注

评估结果生效之日

至40日以内

20%

补偿价格为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20%

41日以上至60日以内

10%

补偿价格为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10%

超出60日以上

不作上浮

补偿价格为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0%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助及奖励办法。

1.被征收人应得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新旧房屋市场评估价价差补差。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生效后,于下表所列时间段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交出“两证”或“不动产证”,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下表所列办法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及奖励:

签约期限时间段

补助及奖励比例

(按新旧房屋市场

评估价价差总额)

被征收人补差

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至40日以内

100%

被征收人不补差

41日以上至60日以内

50%

被征收人按新旧房屋市场评估价价差补

征收人50%

超出签约期限

不作补助及奖励

被征收人按新旧房屋市场评估价价差补

征收人100%

2.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按下表由被征收人购买:

超出部分建筑面积

优惠比例

(按安置房屋市场

评估价)

说明

5㎡以内

20%

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

80%购买

5㎡以上—10㎡以内

10%

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

90%购买

超出10㎡以上

不作优惠

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

100%购买

3.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剩余面积以货币补偿方式支付被征收人。

4.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安置,50平方米以内不补价差,超面积部分享受本方案的住宅用房超面积购买及优惠办法。

(1)他处无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5.一个房屋产权,只享受一次超面积购房优惠。

六、其他补助及相关事项

(一)搬家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6元,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一次;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二次。

(二)搬迁期限。

在《征收补偿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并腾空房屋交与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与征收实施单位。

(三)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补助。

在下列时间段交给征收部门拆除的,按下表给予补助。

时间段

补助金额(元/平方米)

40日以内

400

41日以上至50日以内

300

51日以上至60日以内

200

超出60日以上

不作补助

(四)购房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后,自愿在本项目内按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住宅商品房的,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购房补助。

(五)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6元。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属他处无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

(六)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商业服务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位置、楼层分类计算,具体类别及补助标准为:

A段(从长征街14号起,往南沿正街至正街2号止):底层商业服务门面:35元/㎡·月;非临街或二层以上非住宅用房:18元/㎡·月。

B段(田坝街368号起,往东沿田坝街至田坝街36号止):底层商业服务门面:33元/㎡·月;非临街或二层以上非住宅用房:15元/㎡·月。

C段(长征街卢安全、正街56号路口起向下往北沿原顺河街至84号止):底层商业服务门面:18元/㎡·月;非临街或二层以上非住宅用房:10元/㎡·月。

D段(田坝街350号、田坝街76号路口向下往北、田坝街122号、田坝街180号路口往西(含猪市街、下田坝街、社区广场全部区域):底层商业服务门面:15元/㎡·月;非临街或二层以上非住宅用房:8元/㎡·月。

(七)过渡方式:

本征收项目由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对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由征收人协助解决。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上述对应标准计发1.5个月。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上述对应标准计发至安置房交付的次月止。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1.实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属他处无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2.实行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八)属生产设备需拆卸、搬迁、安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按实结算。

(九)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可由征收人每半年计发一次,也可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协议中约定在返迁安置时一并结算。

(十)实行产权调换的,涉及水、电、气、讯、闭路等设施,原有的按实或凭有效凭证由征收人在安置房内负责安装;原没有的,由征收人统一安装,安装费、入户费等由被征收人承担。实行货币补偿的凭有效证件按相关部门核定的现行价格进行结算。

(十一)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的费用和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原面积调换部分由征收人承担;超面积部分的税费由被征收人和征收人按规定各自承担,超面积部分的住宅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缴纳。

七、保障措施

按照本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但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拒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依法处理。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本方案由叙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两河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附件:1.新建安置房装饰装修标准

2.附属(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新建安置房装饰装修标准

一、房屋结构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室内墙面为中级抹灰,钢化涂料,厕所瓷砖墙裙1.5米高。

二、地面、楼面、阳台均为水泥砂浆压光面。

三、外墙按规划要求。

四、进户门为普通保险门,室内为普通单层木门,窗为塑钢窗。

五、厕所设平面陶瓷便盆,厨房、厕所各设一个水龙头。

六、各房间、厨房、厕所设白炽灯一盏,各厅室均设五头插座一组。

被征收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安置房由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进行装饰装修;也可选择按工程造价,由征收部门根据上述标准的工程造价进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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