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上只有本村的公章,这是否合法?

这是要分情况看的。

首先,根据征收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能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自然,也就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就是说,在征收补偿上,必须有被拆迁人的签字,和实施征地拆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盖子签字,该份征收补偿协议才能对被拆迁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确实出现了很多被拆迁人的征收补偿协议并没有地方政府的公章,而只是由村集体、村委会来签字协商。像这样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比如被拆迁人说我的补偿太低了,当初村委会说的可不是这么点补偿,要求提高的时候,拆迁方就会以并不是由有权机关作出的承诺为由,不支持被拆迁人的诉求。这样的话,被拆迁的人利益就会受到很大的侵害。

事实上,由政府盖公章、签字的补偿协议确实也不多,毕竟政府并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来同每一个被拆迁人进行协议的签订。于是,政府便会将部分权力委托给其他单位实施。也就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村委会与被拆迁人的签字盖章是有效的。

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委托村集体、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相关行为。那么此时村委会、村集体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是可以的。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村委会、村集体要和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您一定要要求村委会、村集体出示由政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村委会不出示,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签字的。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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