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被征迁人享有这些权利,您行使了吗

在征地搬迁过程中,被征地搬迁者属于弱势 。为了保护被招募者的利益,法律赋予被征迁人的一系列权利,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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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1、了解补偿方案的权利: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拟议的补偿方案后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示范和公布补偿方案。计划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舆论,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

2、房屋征收决定知情权: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3、了解调查和登记结果的权利: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所有权、所在地、使用和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用人在征用范围内的调查结果应当向被征用人公布。

4、了解补偿决定的权利:房屋征用部和被征地人未能在征地补偿计划确定的签订期间内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用房屋的所有者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报告住房征用的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赔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土地征收申报前知情权:

1、依法申报土地征收前,应当告知农民土地征收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2.征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具体实施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计划,编制征地补偿和安置计划,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被征地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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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1.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申请:由于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PAL和县级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1.征地拆迁补偿申请的听证权: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或安置计划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和安置计划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主管部门。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征地拆迁前,应当将土地使用权,所在地,补偿标准和安置线路通知被征地农民;拟议征地的调查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确认;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和随机选择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申请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人身侵害或者其他危难情况时,应当立即救助公民;协助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对公民报警的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有关政府管理。根据生产、生活和科研的特殊需要提供信息。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搬迁,申购人可以对决定命令移交土地的决定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决定限期拆除。

对于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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