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必须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哪三个基本要求?

征地拆迁中,失地农民朋友们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因此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征地发生时,被征地农民的三个基本要求,必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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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指出,要: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并且国发〔2004〕28号《决定》中同时提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如补偿费用综合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行政机关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所以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国家相应的征收补偿,来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所以,现实生活中,国家、法律所不允许出现因征地、而致生活水平直线下降的情况。这是征地时,当地行政机关,必须主动满足的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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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国发〔2004〕28号《决定》中明确要求,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同时,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行政机关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行政机关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征地补偿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仍能有长久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将失地农民恰当地纳入相应的就业和社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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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障征地补偿分配的公平与公正: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与使用,应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涉及到每个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利益,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分配的公平与公正。若是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征地拆迁中经常发生的,被征地农民遇到与自己土地面积同等、甚至更小的,最后获得的征收补偿却远高于自己的这类情况,也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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