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夫妻共有房屋遇到拆迁,一方私自签订补偿协议,另一方只能认吗?

导语:相信大家在遇到征收拆迁的状况时,都会对以下问题产生疑问:家里的近亲私自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房屋征收部门据此把房屋给拆除了,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呢?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夫妻一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有效吗?本文,小编将用案例的形式为您做出解答。

夫妻共有房屋遇到拆迁,一方私自签订补偿协议,另一方只能认吗?

【基本案情:自己的房屋在被征收前夫签字算数吗?】

2004年,家住北京的王女士与丈夫从单位分到了位于朝阳区的两间房屋,产权人为王女士的丈夫。2008年,王女士与丈夫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双方约定单位所分的两间房屋一人一间,但是没有及时对产权登记进行变更。2013年,朝阳区启动了拆迁项目,王女士和前夫从单位分到的两间房屋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由于对补偿结果不满意,王女士一直没有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2013年1月,征收方突然告知王女士,说她居住的房屋已经被签订了《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同月,征收方便组织人员对王女士的上述房屋进行了拆除。在房屋被拆除之后,王女士才知道,是前夫私下里同拆迁单位签订了协议,在没有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就处分了王女士的那间房屋。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了小编商量解决策略。

夫妻共有房屋遇到拆迁,一方私自签订补偿协议,另一方只能认吗?

【法律分析:需要确认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没得商量】

小编在接到本案之后,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并制定了相应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方案。其中第一步就是通过起诉的方式确认王女士前夫签订的这份《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小编通过分析认为,涉案房屋是王女士和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该归属属于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作为共有权人之一,王女士的前夫在没有经过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同土储朝阳分中心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事后又没有得到其他共有权人的追认,所以其前夫同土储朝阳分中心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小编的代理意见表示赞同,判决确认涉案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王女士依照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做法是正确的。

夫妻共有房屋遇到拆迁,一方私自签订补偿协议,另一方只能认吗?

律师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

其一,不是所有无权处分的合同都能够被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致胜的关键在于,被告没有能够证明王女士事先对此知情的证据,在事后也没有得到王女士的追认。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是比较复杂的,双方在庭上的发言以及提交的证据都可能会使裁判结果受到影响。我们不仅要正确的适用法律,还要运用相应的诉讼策略,来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

其二,许多征收拆迁的案件都不是一两个程序就能够解决的。大家千万不能为了诉讼而诉讼。案子能够取得胜利并不代表您能够把拆迁补偿的问题解决。案子败诉并不意味着您的案子就找不到其他的解决办法了。大家一定要学会综合运用各种程序,把纠纷解决,来获取合理的补偿安置。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