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两种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利弊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该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进行产权调换。

一、法律为什么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这是因为,房屋作为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料,一旦房屋被拆除,势必会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允许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补偿形式,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两种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利弊分析

二、货币补偿的含义及优缺点。

货币补偿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货币补偿的优点:操作简单方便,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不会再出现安置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回迁迟迟不能落实等问题,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

货币补偿的缺点:目前房价涨幅快,被征收人要是在拿到货币补偿款之后再慢慢寻找合适房源,可能很难再买到同样面积的房屋。

三、产权调换的含义及优缺点。

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的产权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的优点:产权安置房往往具有价格优势,一般要低于市场价格,因此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用再担心无法用补偿款买到合适大小的房子。

两种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利弊分析

产权调换的缺点:(1)被征收人对于产权调换房的位置、户型、环境等因素享有的自主选择性十分有限。

(2)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往往只看到政府给的房屋设计图,而未看到实体的房子,对一些细节问题不够了解,因而后期出现纠纷的几率比较大。如被征收人搬迁后才发现产权安置房屋质量有问题、房屋面积与协议中约定的不符、周边环境不适合居住等问题,此时若不能和政府协商解决,往往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选择产权置换就会涉及到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的问题,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政府发放几个月的安置费后就停止发放,或者不及时提供周转用房的问题。

(4)签订协议后,还常常出现政府产权调换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导致被征收人长时间等待,居住在周转用房或临时用房里,居住环境明显下降的情况。

总而言之,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但是无论哪种方式都是有利有弊的。实践中情况不一,大家的需求也不一样,大家还是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并结合当地的房价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作出最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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