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应该属于谁?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个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而我们常说的70年产权就是《条例》中所指的居住用地。值得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居住用地70年产权期满后,土地归国家所有,要想继续使用需按照规定申请,而房屋产权继续属于业主所有,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大家把它统称为“产权”。这也就是说明取得商品房使用权是一定要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所以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到底应该怎么办呢?今天正山小编带大家梳理一下。

2016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的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内容就《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长期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的“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期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就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在作出法律安排前按照过渡性办法处理。包括: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但是毕竟是过渡性办法,在实际应用中面对复杂的情况很难处理,从而引发的纠纷也是非常多。

今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试用期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首先大家可以放心的是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不会被国家收回,会自动续期。

其次是大家也比较关注的关于续期以后是否需要缴纳费用,按照什么什么标准缴纳的问题。显而易见,《民法典》找中就这个问题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只是给出一个大原则,具体如何实施还是需要根据其他的法律法规。房产是居民很重要的一项资产,自动续费虽然是对居民的资产作出了保护,但是续费的费用成为了居民另一个关注的问题。费用应该如何收取,收取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在居民的普遍承受范围之内,这些问题虽然《民法典》中还未作任何的规定,但是具体应该怎么去实施相信很快也会出台相关的政策,免除居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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