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公布以后,这一亮点将有效解决农民补偿问题!

新的土地管理法公布以后,最大的亮点就是,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再进行征收行为。这一重要的规定,将遏制一种现象,那就是,征收方拆完房屋,却不履行补偿协议的违约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新《土地管理法》公布以后,这一亮点将有效解决农民补偿问题!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该条将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细化,必须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进行方案修改。该规定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中,进行听证的规定贯彻近新土地管理法中,将极大的提高农村参与征地,表达意见的积极性。

并提出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再申请实施征地。这意味着如果多数农民拒签协议,征地可能无法启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大多数农民的诉求的时候,该方案才能通过并实施。

此外,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条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规定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生效,国发〔2004〕28号)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土地管理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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