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迁手段】2020年,不签协议逼拆强制手段,断水断电断路“株连式”逼迫

拆迁是推进城市开发建设中的关键环节,于社会发展而言它有着一定的必然性,不可阻挡,而前提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合理合法的进行。但对于老百姓来说,拆迁意味着要放弃熟悉的环境与方式,它更关系着整个家庭未来的生活水平与质量,因而当出现补偿不达预期等情况时,部分居民就有可能不会愿意搬迁,因而拒绝签字。

但不签字很明显会阻碍拆迁工作的完成,这时候部分征收方就会采用一些不当甚至是非法的手段来逼迫被征收人签字,比如说以政策为由吓唬被征收人,说这是政府政策规定的,不按规定来后果自负,这在被征收人看来好像不签字就违法一样,于是委曲求全就签了字。那房屋拆迁补偿不达预期情况时,被拆迁人拒绝签字,这违法吗?今天就给大家讲解一下这个问题。

2020年,不签协议逼拆强制手段,断水断电断路“株连式”逼迫

一、拆迁户不签字是否有效?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能肯定的说,拆迁户认为拆迁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对拆迁赔偿的标准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拒绝签字,在法律层面上,即使是政府也不得强制居民签字确认拆迁事项。

从过往的拆迁经验来看,如果被拆迁人不按照拆迁方的要求在给出的拆迁协议上签字,确实有可能面临一些不良的后果。比方说拆迁方的一些逼拆强制手段,断水断电断路;“株连式”逼迫,以拆迁户近亲属的学业、工作为要挟,强迫“说服”被拆迁人签字搬迁;非法暴力强制拆除房屋等等。但是,这些“后果”都是拆迁方违法做出的侵权行为,而不是因为被拆迁人不签字的行为是错的。被拆迁人及时启动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完全可以充分打击拆迁方这些猖狂的行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法律规定了,对于国家需要进行城市土地开发时,是可以收回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城乡规划变更、修改城市规划等情况下,是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土地使用规划的,但由于拆迁情况涉及到民生问题非常敏感,所以政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必须保证拆迁程序的合法的合理,避免发生拆迁矛盾纠纷。

综上所述,拆迁户可以拒绝签字,拆迁部门应当根据双方的争议情况来进行协商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政策和规定上要做好宣传解读,以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且在任何情况下,非法拆除都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居民遇到暴力强拆等非法行为,需要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并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处理。

二、法律规定,不签字可能造成的合法结果只有一个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若征项目依法进行,被拆迁人如果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可能会造成一个对自己来说可能不利的后果,那就是超过规定期限后,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这也意味着被拆迁人离司法强制拆除更近了一步。

被拆迁人可能会担心,如果自己不签字,补偿决定作出了,那是不是就只能接受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条件,眼睁睁看着房子被拆除?其实不然,从补偿决定作出,到房屋真正被强制执行之间,还隔着被拆迁人的重要权利救济程序。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结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补偿决定作出并送达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可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的过程,其实也是被拆迁人重新与征收方建立谈判的重要机会。大家要把握住这一机会,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这个期限后如果不搬迁交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房)了。

最后提醒大家,认为拆迁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对拆迁赔偿的标准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不要轻易签字,否则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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