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典型案例学习——行政机关以紧急避险为由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王某等3人是吉林省向阳村村民,政府因某项目需要对该村实行集体土地征收。经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该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某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因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吉林省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经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后经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评估,认为王某等3人的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于是,吉林省某区住建局对案涉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区住建局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王某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区住建局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其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区住建局对王某等3人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程序违法,判决撤销紧急避险决定,同时驳回王某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 首先我们要理解何谓“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为了保护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

  • 以紧急避险为由拆除危房未必都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危险房屋具有法定的管理职权。若案涉房房屋已经具有危险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即评估报告说的“D级状态”,面对这样的危险房屋,行政机关基于消除危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行使行政职责并对危险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出督促撤离、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若行政机关能证明其拆除危险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且具有紧迫性、必要性,手段合理,符合合理行政和高效便民的行政基本原则,那么其拆除危房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若行政相对人不予配合,则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或者阻碍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导致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 法院为什么判决撤销紧急避险决定?
  1. 本案案涉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应当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
  2. 申请主体不适格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是由街道办事处申请;

  3. 本案送达方式违法 

    被告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张贴到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案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此完全不知情;

  4. 程序违法

本案被告区住建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

综上,本案法院判决撤销紧急避险决定的是完全正确的。

案外语

在行政征收拆迁案件中普遍存在行政机关以被征收房屋存在危险性为由,对房屋进行危房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以公告安全需要而下达紧急搬迁公告。对于此种情况,很多时候行政机关是在以紧急避险为名行强制拆除之实。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不要害怕,最好请专业律师进行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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