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告官”,绕不过的诉讼时效!

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征地拆迁”案件十几年,“征地拆迁”涉及的诉讼一般都是行政诉讼,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民告官“。中国人有句老话“民不与官斗”,即老百姓不愿意、不敢与官府打官司,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而随着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老百姓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于“民告官”也不像以前那么惧怕了。那么,在“民告官”的诉讼过程中,应当好好掌握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免贻误战机,丧失胜诉机会。

所谓“民告官”,这里的“官”是指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有公权力的,公权力一般都涉及到公共利益,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没有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维权,而是过了很多年以后突然想到去起诉当初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这就是“诉讼时效”。为了防止滥用诉权,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更是为了社会秩序更加和谐、稳定,法律对权利人的诉讼时效是有时间、期限限制的。既然法律赋予了你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而你躺在权力上睡大觉,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一旦过了一定的期限,你可能将丧失胜诉权甚至是诉权。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都有规定,一般的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有了进一步的规定,我们来学习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起诉期限。

综上,《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起诉期限,这里的“应当”是强制性规定,即行政机关必须告知而且要明确告知。若行政机关没有告知或者隐晦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以此为由起诉行政机关,起诉时的诉讼时效不是六个月而是适用“一年”,而“一年”的起算时间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算。

日常工作中,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要么不明确告知,要么干脆就不告知。比如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把《拆迁公告》或者《征收决定》等文书张贴到无人居住的废弃房屋的外墙,一旦“公告期”届满就立即执行拆迁事宜……。这样的“告知”行为等同于没有告知,被拆迁户对拆迁事宜根本就不知情,这不但造成老百姓对地方政府不满,导致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更有损政府形象。

今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若遇到有关法律问题,尤其是对诉讼时效的正确理解和运用,最好请专业律师进行判断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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