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警察为人民,阻止强拆暖人心
近日,山东某村强拆现场,警察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并确认了现场的具体情况后,立即阻止带队实施拆迁的村长并说到:“所有的拆迁都必须依法进行,如果你是依法进行的,马上拿出手续来”,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拆迁行为,民警的做法赢得了在场群众的鼓掌叫好 。
村长告诉民警,这是我们村两委,加上党员,加上代表共同研究出来的,我们村现在已经拆到85%了,剩下这几户额外的要求,一是影响到回迁,二是额外要求的不利影响会让村里其他老百姓承担。
如今农村拆迁乱象频发,当被拆迁人对房屋的拆迁安置事宜一直未能与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被拆迁人往往会通过在房屋内持续居住的方式来拒绝搬迁。该行为可能会直接影响整个村的拆迁进度,间接损害了其他已签订协议户的利益,从而导致广大村民的回迁难以实现。这种情形下有些村长则会带头强搬、强签、强拆,但这并不能成为强迁合法的理由。拆迁人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该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故是违法行为。
恰恰与上述案例情况相反,在2016年3月30日0时34分左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的吴先生向公安局打电话报警称有人要强行拆毁他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的一处房产,之后一直到凌晨2时,前述房产被人强行拆毁,屋内财物损失殆尽,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也没有出警。事情发生的时候,有其他在场人也拨打了110报警。
于是,吴先生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律师事务所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吴先生当日以书面的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向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报警求助。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在3月31日收到报案申请书后,一直未给吴先生任何的书面答复。专业律师在接受吴先生的授权委托并充分了解吴先生的具体情况之后,决定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在行政复议无果之后,立即启动了诉讼程序——向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即确认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的报警案件,人民警察应当及时查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受理报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
最终在拆迁律师和吴先生的共同努力下,法院认为被告收到报案申请书,并未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违法强拆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在遭遇强拆时,被强拆人有权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寻求警方帮助无果后,也可以咨询相关律师,在律师指导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