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识破拆迁套路特辑之“以租代征”

为了规避复杂的征地程序,“聪明”拆迁人想到了这么一招——”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潜台词是只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一、由农民举办的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其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其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的。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土地使用的法定条件,然而还是有不少的征收人用“以租代征”方式来“套路”被征收人。

我们先来看看”以租代征”的相关内容:

以租代征通常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实施以租代征行为是为了规避繁杂的法定土地征收程序。其二、是为了规避缴纳有关税费。其三、是为了规避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义务。其四、是为了规避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以租代征行为在征地拆迁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一、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二、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三、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三、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四、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间人促成租地行为;五、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六、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我们的当事人在遭遇以上行为时应当警惕是否是”以租代征”行为,如果是的话可以向各级国土资源局管理部门进行反映,要求予以严肃查处。

接下来我们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三、进一步规范有关改革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那么当事人被套路后,如何来救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1)征收土地为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2)征收其他性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3)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因此当事人可以要求补偿或是安置。除此之外,还可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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