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夫妻如何分割

在很多时候,如果农村的宅基地被拆迁的是会有拆迁款的,那么这个时候夫妻双方要办理离婚手续应该怎样进行分割?是否会分割一人一半?

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夫妻如何分割

根据司法案例,2007年2月,小明与小美经人介绍相识,经过近一年的恋爱交往,两人于2008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小美的户口迁入小明户口所在的村中。婚后第二年,夫妻双方将房子进行重新翻建。婚后双方因为婆媳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不断争吵,以致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4年城市新区规划,夫妻双方居住的院落被划入拆迁范围,根据拆迁安置方案,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可以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拆迁补助费等600万元、安置房三套。房屋面临拆迁,两人的婚姻也亮起红灯;经过协商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在如何分割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的问题上,两人发生较大争议。小明认为,宅基地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因此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产,均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小美无关;小美主张,房子是在结婚后夫妻共同出资翻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为此,双方起诉到法院。对于两人的诉讼主张,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根据大部分的司法案例,双方婚后经过翻建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只有户口在本村的村民才能申请,原则上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结婚是男方获得宅基地的条件之一,并且只有夫妻双方才能成为“一户”,因此,不论宅基地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正是由于个人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地随房走”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房子是在结婚前建造的,则宅基地与房产均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子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建造或者重新翻建的,那么宅基地与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产拆迁产生的利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例中,尽管建房子的宅基地是小明婚前取得的,但是婚后小美已经将户口迁入家庭中,成为“一户”中的家庭成员,此时宅基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居住的房屋婚后经过重新翻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上述房产拆迁给予的补偿款与安置房,应当平均分配。

在宅基地建房的拆迁补偿中,必须注意的是,拆迁补偿通常是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的,因此,女方应当在婚后及时将户口迁入男方家中;如果女方属于城镇户口,通常只能对婚后房产的部分要求补偿,不能要求宅基地部分的补偿。

法条检索:

1. 《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3.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对宅基地进行拆迁的时候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或者双方都有赔偿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拆迁分割的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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