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对象是哪些土地?

土地征收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昕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俄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上述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不存在土地征收的问题,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进行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进行建设。该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士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进行土地征收。《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