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限期拆迁决定”,法律知道你这样“皮”吗?

导读:这是一个并不难的“看图找错误”式的问题。如图来自于北京市大兴区某镇人民政府针对当事人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书”。那么,这里面究竟存在几处较为明显的法律错误呢?这样一份看上去气势汹汹的限拆文书,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吗?

如果您看清楚了,并且在心里有了自己的答案,那么请看下文……

 

问题一:文书名称不严谨规范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明文规定,这份打算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涉案“违建”的文书应当叫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而不应叫“限期拆迁决定书”。因为拆除和拆迁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后者在2011年以后和征收几乎是同义词,是要给补偿安置的。试问,镇政府打算给涉案房屋多少补偿安置呢?如果没有,又何来的“拆迁”一说呢?

问题二:年、月、日完全对应拧巴了

各位看官可以上眼仔细瞧瞧,这份“限期拆迁决定书”中对于责令限拆的期限是怎么写的。你没看错,它上面写的是2018月11日23前!如此草率、随意的文字错误竟出现在盖着镇政府大印的法律文书上,实在令人大跌眼镜,并对作出此文书的机关的法治水平甚为忧虑。

自然,文书中的文字错误不只这一处,比如“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等等。

问题三:告知的起诉期限完全错误

文书中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很遗憾,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在明律师想请教的是,当事人的另外3个月救济期限被谁偷走了呢?

问题四:复议、诉讼期间凭什么不停止执行?

文书中最后写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然而依旧很遗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针对拆除违法建筑所作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里所说的“法定期限内”,就是指“拆违行政决定”的法定救济期限内,针对的就是本案中所涉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故此,只要当事人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镇政府就无权继续自顾自地“依法”强制拆除,而只能等待复议、诉讼的审理结果出来后继续推进《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

目前,本案当事人已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依法维权。在明拆迁律师在此敦促涉案镇政府仔细看看自己作出的违建处置文书,确保其严格合法后再行发布,以免过于轻易地让政府的公信力受损,让老百姓跟着无端着急。尤其是在“以拆违促拆迁”的真实行政目的之下,如此低级错误连连的拆违文书实在让人看不下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