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民告官”立案难,4种方法解决这一难题

“民不可告官”是几千年来中国的文化传统,官贵民贱、官为民之父母是中国人的传统认知。官员施政中发生失误或者过错,也是无心之过,至多也是娘错打了自己的“孩子”,而孩子是不能跟父母计较的。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立案比以前容易多了,法律是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的呢?

一、通过原法院立案庭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如果被拆迁人被拒绝立案,法院又不出具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便可以与立案庭法官沟通,“要么立案,要么给予书面裁定,要么给接受材料的书面回执!”这是最简单的方法。

二、通过投诉或申请检察院等监督机关监督的方式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三、通过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四、法院作出裁定,通过上诉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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