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在同一个征收项目中,我们有时会看到不同的描述,对一部分地块进行的是房屋征收,而对另外的地块进行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那么,这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还是征收部门为了掩人耳目,混淆视听呢?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或上级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首先是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也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国家,而对于该房屋所属的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从上述区别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针对的房屋,同时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的是针对未开发的国有土地、工厂或其他用途的土地等,以及在该国有土地上建设不是为了单纯的居住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主要目的是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单从概念上来看,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征收是收回房屋和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收回土地,区别在于土地上是否有房屋。那么对于两者之间的不同,征收的补偿标准是否也是一样的呢?

三、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房屋征收的补偿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两者在补偿标准的本质上是一致的,政府部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其目的都是为了取得使用权人的土地。不论是征收还是收回,政府最终获得的权益都是相同的,按照公平、等价的原则,政府应该支付的是相同的对价。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在补偿标准上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都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征收的规定进行补偿。也就是说,不管是征收还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房屋、土地、地上附着物等都应该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补偿,不能以“不存在统一红线”“不是统一标准”“不涉及一规划”为由而区别对待。

如果征收部门以两者之间的区别作出不同的补偿标准,这是有违公平补偿的原则的,被征收人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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