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遇征收,补偿款都打给村委会了,合法吗?

对于大多数被征地农民而言,他们能否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是与失去土地后的长期生计直接相关。对人民生活的影响可大可小。然而,在实践中,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但征地补偿费的支付相对较为明确,但在14年前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仍然留下了许多操作空间。实际上,向村委会全额支付赔偿金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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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全部征地补偿款都被打给了村委会?】

李先生是山西省A市B县一个村民的村民。2008年,由于需要修建高速公路,李先生村的部分土地被列入收集范围。其中,李先生的5亩土地被征收。根据相关的征收补偿标准,李先生的5亩土地可以获得7.5万元的土地征收补偿费,3万元的安置补偿费和7500元的青苗补贴费。征地补偿安置计划确认后,李先生始终没有获得任何赔偿。于是他找到了B县政府了解情况。县政府答复说,上述金额已经支付给村委会,李先生不得不到村委会领取。李先生还找到了村委会。村委会表示,可以给予青苗补贴,但不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委会将予以安置。即使李先生明确表示将放弃统一安置,村委会仍然坚持要求他们统一管理安置补助,并决定统一使用安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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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该给个人的要直接给个人】

律师认为,这里面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县政府将所有资金,包括青苗补贴,都交给村委会。县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依法办理,未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三项:“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可以看出,李先生是被占用土地的承包方,当地青苗的补偿当然归他所有。作为当地县政府,B县政府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并确保青苗的补偿直接支付给李先生,而不是将其称为村委会监管。

第二,在李先生明确表示将放弃统一安置的情况下,村委会仍然坚持统一安置,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村委会将规则脱离背景,误解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李先生的自主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很显然,村委会拒绝向李先生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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