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人口的规定

大家都知道拆迁是有利于家乡发展的,但是把大家的房子拆了大家住哪里呢,不可能因为拆迁大家都无家可归,所以拆迁是会安置人口的,拆迁补偿安置人口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 6条、第7条、第8条规定:

有本市户口的: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情形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 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 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 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 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6)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拆迁中,各区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们要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市政府的政策,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响应政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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